近日,广州地铁上一大叔自证未偷拍仍遭曝光事件以当事女生道歉告终,13日,微博上#女生回应成都地铁上遭男子偷拍#以及#男子被误认为偷拍拒接受道歉#又登上热搜。在公共场合到底能不能拍别人,怀疑被偷拍或者被误认为偷拍后该如何处理?
成都男子偷拍女生后当面删掉
【资料图】
据@沸点视频,6月11日,四川成都的董同学外出坐地铁时遇到对面男子偷拍,便勇敢上前让其删除。董同学表示,当时是跟这个男子坐一起的女生看到后过来提醒的,当时第一反应就是用手机拍下来以保存证据,发现他很淡定地把照片删了。
男子被冤鞋面装摄像头偷拍欲起诉
在成都上班的何先生在乘坐地铁1号线时,被两名女子指认他用鞋子上的小型摄像头偷拍,在民警调查后证实清白后,一名女子道歉,另外一名女子至今没有道歉,何先生希望现场目击者提供更多证据,打算起诉两女子。
公共场合该如何界定偷拍?如何维权?
答:被侵犯肖像权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认为,偷拍行为是指未经被拍摄人同意而私自对其拍照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因而,未经同意对他人擅自摄像、拍照,确实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当遇到偷拍,无论是否有确切证据,都要通过合法恰当的手段维权,曝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被拍者可以向地铁乘务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可以保留现场证据,以及现场的相关证人,交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合是否可以拍摄他人?入镜者是否可以要求拍摄者删除?
答:个人学习欣赏等行为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北京大成(重庆)律所聂炜昌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020条增设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该条规定,合理使用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其中,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的合理使用限于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因而不适用于制作、公开肖像以及使用未公开的肖像。
付建表示,在公共场合拍摄首先要确认拍摄环境,是否有禁止拍摄的要求;其次,拍摄的目的和动机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拍摄内容涉及他人肖像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取得对方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
付建认为,入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被使用,而且其肖像存在被侵犯的危险,因此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
是否可以强行检查偷拍者手机并删除照片?
答:被怀疑者有权维护合法权益,建议报警处理
张公典表示,即使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也不能要求对方交出手机或强行夺走手机删除照片,因为手机也是私人物品,手机内的照片也是隐私,这种行为同样是侵权行为,建议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现场工作人员求助或者报警处理。
付建建议,怀疑自己被偷拍时,应该请具有公信力的人如警察在场见证,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被怀疑者也应该在见证下自证清白。如果遇到动手、使用暴力检查手机的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街拍”的正确打开方式
1.确认拍摄环境,是否有禁止拍摄的要求;
2.拍摄的目的和动机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3.对于拍摄内容涉及他人肖像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取得对方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
4.入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被使用,而且其肖像存在被侵犯的危险,因此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
(综合沸点视频、新黄河、上游新闻)编辑:郑楚翘
关键词: